温馨提示:此产品内容由沃保网保险专家整理,此产品的准确条款请以保险公司官网为准
保障项目 | 保 额 | 说 明 |
轻症疾病保险金 | 轻症不分组,可赔付3次,无赔付间隔 | |
中症疾病保险金 | 中症不分组,可赔付3次,无赔付间隔 | |
重大疾病保险金 | 重疾不分组,可赔付3次,赔付间隔365天 | |
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| 增加9种少儿特定重疾,额外赔付100%基本保额 | |
身故保险金 | 18岁前:按合同约定返还3倍累计已交主险保费;18岁后:按合同约定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| |
全残保险金 | 按照全残责任理赔,合同终止,后续就没有多次重疾理赔 | |
重疾、中症、轻症豁免保费 | 确诊重疾/中症/轻症可豁免保费 |
投保年龄:0-60周岁
保险期间:终身
在本合同有效期内,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、全残或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、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,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:
1.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2.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3.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4.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5.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6.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7.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8.被保险人故意自伤;
9.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(经输血或经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除外);
10.遗传性疾病,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。
发生上述第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合同效力终止,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,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,本合同效力终止,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,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发生上述第第1项、第3项至第10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本合同效力终止,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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